(2017)湘01行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杨志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志坤,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杨志坤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行初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与上诉人签订的“拆除搬迁安置协议”违法违规,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上诉人住房困难困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法院以超过时效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不服,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本案中,签订《拆除搬迁安置协议(货币安置)》的双方当事人是长沙安沙工业小区管委会和杨志坤,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上诉人杨志坤以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系错列被告。且该协议签订于2016年10月12日,杨志坤于2017年7月13日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杨志坤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