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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李某、向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向某某,李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60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某某,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某某,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52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李某、向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向芹锋、李琴、向家忠、陈明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