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陶向阳与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海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向阳,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海广场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883号原告:陶向阳,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海广场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代码91340300MA2MTJ4X60。法定代表人:赵启国,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向阳与被告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海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向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陶向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