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付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258号罪犯付斌,男,1994年4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长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12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付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付斌在网上与郭旭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到九台市营城街道打架。付斌遂纠集被告人刘佳、宋金来等人,刘佳又纠集到他人,并到被告人宋金来家取来镐把。晚6时30分许,因没有找到郭旭,在九台市营城街老百货大楼南侧的路上,付斌伙同刘佳、宋金来等人分别持镐把、砍刀无故寻衅殴打陈佳东、崔成龙、王志鹏三人。付斌、刘佳率先持镐把、砍刀追打崔成龙、王志鹏,在被害人陈佳东过来劝架时,付斌持镐把将陈佳东打倒并继续殴打,其余同案也同时殴打陈佳东,致陈佳东头部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付斌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7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付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