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会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会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1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会丽,女,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捕前租住于平山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1日经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会丽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会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姜会丽在平山县妇幼院对过的唐人街服装店内盗窃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19元。手机现已发还受害人。2、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姜会丽在平山县冶河明珠小区底层的一个童装店内盗窃现金320元。3、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姜会丽在平山县平光路东侧的一个童装店内盗窃黑色皮质手包,包内有3200元现金、两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等物品。银行卡及身份证已发还受害人周某。另查明:被告人姜会丽分别于2015年12月5日、2015年12月30日通过转账方式退还受害人周某2000元、5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姜会丽将受害人剩余损失1020元交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姜会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姜会丽的供述;受害人周某、解某、曲某的陈述;证人霍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指认被盗物品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发还笔录;监控视频截图;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会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423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会丽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会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