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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金瑞同辉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瑞同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995号之一原告:安徽金瑞同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曾向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嘉志伟,公司员工。被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娄贯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瑞同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瑞同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瑞同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瑞同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瑞同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康 飞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