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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荣与被告袁士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荣,袁士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542号原告:刘秀荣,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138-7栋3单元203室。身份证号码为211202196211130528。被告:袁士春,女,1964年8月31出生,满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明珠园3号楼1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荣与被告袁士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5元。审 判 长  马辉民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