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荣与被告袁士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荣,袁士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542号原告:刘秀荣,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138-7栋3单元203室。身份证号码为211202196211130528。被告:袁士春,女,1964年8月31出生,满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明珠园3号楼1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荣与被告袁士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5元。审 判 长 马辉民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