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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5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084许志林与谢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林,谢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5084号申请执行人许志林,男,199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谢海涛,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许志林与被执行人谢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2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谢海涛赔偿许志林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二次手术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87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许志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由韩春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7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并在其住所地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亦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向磨头镇十字桥村村委会调查,村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谢海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2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