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有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高上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有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高上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有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戴继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兰,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高上贡,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厦门有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上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闽04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3242.4元及违约金486.3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高上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高上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10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车辆登记、股权登记信息。3、2017年8月28日,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拟对高上贡拘留15日,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布控拘留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目前,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高上贡的下落。4、2017年10月25日执行人员到民事判决书上载明的被执行人高上贡的住所三明市××龙新村××室查找,核实该套房屋已于2017年5月6日被法院司法拍卖,现已由他人居住,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高上贡下落。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清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