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顺善与元善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善,元善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吉240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善,女,1955年3月2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元善姬,女,1971年9月22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顺善与被执行人元善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金4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作出(2016)吉2401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元善姬、崔勋共有位于延吉市进学街(产权证号139559,房号3单元101,丘地号3-11,幢号119,建筑面积114.93平方米)的房屋,经查,��房屋已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定抵押,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经在本院诉讼。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