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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永记与梁炳坤、赵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记,梁炳坤,赵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397号原告:杨永记,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梁炳坤(曾用名梁亚坤),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赵建峰,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记诉被告梁炳坤、赵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永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记负担。审 判 长  白胜勇审 判 员  张 旗人民陪审员  辛艳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文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