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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9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紫微星环宇城KTV歌厅著作权全书、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紫微星环宇城KTV歌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9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利,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鸿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皇姑区紫微星环宇城KTV歌厅。经营场所:沈阳市皇姑区。经营者:韩冰,男,身份证号:210105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紫微星环宇城KTV歌厅著作权全书、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8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玉明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