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13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承英、叶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英,叶湘,谭凯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3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承英,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叶湘,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谭凯程,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承英依据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52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叶湘、谭凯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6年10月18日以(2016)桂0802执13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叶湘所有的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地质队××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和坐落于贵港市××××号房屋(合同编号:201203290009),两套房屋均二次流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我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科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一处(厂房),但由于被查封的标的物较大暂无法拍卖,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也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5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77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7015元、执行费7067元,已执行得款10万元,剩余欠款正在履行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秀仁审判员 温新星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肖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