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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某3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3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刑初9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3,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安徽省潜山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9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3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江某3与被害人余某在彭某家玩耍,因余某拒绝和其打麻将,江某3认为余某没有给他面子,遂来到余某经营的“塔畈军有家电”内,将店内桌子上的水壶砸坏,又将店内的落地扇扛起来砸向墙边的电视机,在被围观人员拉出店外后又进入店内再次扛起一台落地扇砸向店门旁边的两台电视机,致使店内一台55吋黑色“海尔”牌电视机、一台32吋黑色“长虹”牌电视机、二台黑色“扬子”牌电风扇等物品被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海尔牌电视机等物品市场价格为4784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3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江某3与被害人余某在彭某家玩耍,因余某拒绝和其打麻将,江某3认为余某没有给他面子,遂来到余某经营的“塔畈军有家电”内,将店内桌子上的水壶砸到地上致使水壶被砸坏,又将店内的落地扇扛起来砸向墙边的电视机,在被围观人员拉出店外后又进入店内扛起一台落地扇砸向店门旁边的两台电视机,致使店内一台55寸黑色“海尔”牌电视机、一台32寸黑色“长虹”牌电视机、二台黑色“扬子”牌落地电风扇等物品被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海尔”牌电视机等物品市场价格为4784元。被告人江某3被潜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江某3与被害人余某达成协议,赔偿了余某损失3000元,下余部分余某表示放弃,余某出具谅解书,对江某3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3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进货票据、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江某1、江某2、彭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被告人江某3的供述和辩解,潜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潜价认定[2017]44号《关于被损坏的海尔电视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3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江某3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潜山县司法局出具《社会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江某3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江某3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3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丁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盈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附履行义务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