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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彦昆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85号李彦昆:你因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4)鹿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刑终字第00540号刑事裁定,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伙同被告人尚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注册公司,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你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你以虚假的产权证明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单位代理人以及工作人员高武玉等人的陈述,证人任永录、臧守明、贾树海、范过才、杜勤学、许伟民、任建辉、王计堂、赵立伟、杨建兵、封日存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华、尚浩和你的供述,贷款申请,贷款调查报告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原判以你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原二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做判处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