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赵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章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章某某借款本息合计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章某某已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刘某某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再不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