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仕萍与宫钦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萍,宫钦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743号原告:王仕萍,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被告:宫钦翠,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莱阳市团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仕萍与被告宫钦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盖胜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