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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关于金学先申请保全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龙维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学先,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维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保190号申请人金学先,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龙维宗,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金学先申请保全执行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维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600万元【保全冻结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维宗在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3640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祝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茶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