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高平与尹青松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唐高平���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被执行人尹青松,地址冷水滩区伊塘小塘村委会。被执行人李高青,地址零陵区接履桥镇集义村。被执行人唐东伟,地址零陵区接履桥小木塘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唐高平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东法民二初字第0016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青松、李高青、唐东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唐东伟一次性给付唐高平410990元。本院认为,(2014)东法民二初字第00165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900元已由被执行人唐东伟交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东安县人民法院(2014)东法民二初字第0016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邓祥智书记员 蒋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