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学权与西昌市金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权,西昌市金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718号原告:张学权,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西昌市金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昌市西溪乡果园桥新营村*组。注册号:513401000042440。法定代表人:陈航,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学权诉被告西昌市金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张学权于2017年10月27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权撤诉。案件受理费8960.00元,减半收取计4480.00元,由原告张学权负担。审判员 吴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