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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段秀美与傅世英陈啟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美,陈啟春,傅世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467号原告段秀美,女,土家族,生于1975年10月17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啟春,男,生于1951年2月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傅世英,女,身份信息不详,系被告陈啟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秀美诉被告陈啟春、傅世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秀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秀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秀美撤回对被告陈啟春、傅世英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段秀美负担。审判员  唐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