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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斌与被执行人胡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斌,胡高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卢斌,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生,山西省河津市清涧办事处清涧四村人。被执行人胡高泽,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生,山西省乡宁县西坡镇窑咀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斌与被执行人胡高泽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执行人卢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晋0882执9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茂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