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斌与被执行人胡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斌,胡高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卢斌,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生,山西省河津市清涧办事处清涧四村人。被执行人胡高泽,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生,山西省乡宁县西坡镇窑咀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斌与被执行人胡高泽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执行人卢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晋0882执9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茂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