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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计柏与王波、朱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计柏,王波,朱孟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454号原告:王计柏,居民,个体。被告:王波,居民。被告:朱孟昌,居民。原告王计柏与被告王波、朱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计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波、朱孟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计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王波、朱孟昌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0日,王波、朱孟昌因周转资金不足向我借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王波、朱孟昌拒不偿还借款。王波、朱孟昌未提供答辩意见。王计柏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明王波、朱孟昌向王计柏借款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对王计柏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波、朱孟于2017年5月20日向王计柏借现金10000元。二人为王计柏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借款人:王波朱孟昌18369475333157153981202017.5.20”,并由王波、朱孟昌本人签字捺印。本院认为,王波、朱孟昌向王计柏借款10000,有王波、朱孟昌签字捺印的借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波、朱孟昌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波、朱孟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计柏借款一万元及利息(以10000为基数,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6%年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波、朱孟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