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花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6604号原告:花某,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告:张某,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原告花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花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花某负担。审判员 龚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