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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花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6604号原告:花某,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告:张某,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原告花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花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花某负担。审判员  龚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