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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5执102号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蒲某某(又名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47年6月3日。李某甲诉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甘12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乙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了相关材料后其一直未履行案款。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李某乙名下有惠农资金发放账户,经向院领导汇报已将其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乙名下的惠农资金发放账户已被冻结,能保证案款的执行。由于本案冻结履行的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5执1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勋审判员  杨海年审判员  闫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乔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