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6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6678周必双与沭阳县华冲镇人民政府站墩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必双,沭阳县华冲镇人民政府站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6678号原告:周必双,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沭阳县华冲镇人民政府站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华冲镇人民政府站墩村。法定代表人:程贵敏,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周必双诉被告沭阳县华冲镇人民政府站墩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周必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华冲镇人民政府站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必双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华冲镇人民政府站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必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周必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国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