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蔡亚芳申请蔡岳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亚芳,蔡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91民特27号申请人:蔡亚芳,女,195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伯冲,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蔡岳,男,193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代理人:蔡陶,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系被申请人蔡岳的儿子。申请人蔡亚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蔡亚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女儿和父亲关系,被申请人蔡岳2014年患有老年痴呆,常住南通紫琅医院治疗,现无法交流,生活全由其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共同照顾料理。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同意申请人蔡亚芳为蔡岳的监护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蔡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蔡亚芳自愿担任蔡岳的监护人。被申请人蔡岳的代理人蔡陶陈述,被申请人蔡岳现在患有老年痴呆,2014年开始在紫琅医院住院一直到现在。平时生活是由医院里照顾。经审理查明:蔡岳与袁士珍(已故)系夫妻关系,夫妇俩共生育一子一女,分别为蔡陶和蔡亚芳。蔡岳丧偶后未再婚。被申请人蔡岳现患有老年痴呆,常住南通市紫琅医院治疗,目前无法与人交流。本案受理后,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蔡岳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10月16日,该所出具了通精司鉴所[2017]鉴字第3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蔡岳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蔡亚芳自愿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蔡陶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蔡亚芳、被申请人蔡岳的代理人蔡陶的陈述、本院就本案向被申请人的邻居、南通市紫琅医院医生做的调查笔录以及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目前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蔡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蔡亚芳为被申请人蔡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