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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印普因与被上诉人李文礼、胡伟、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锦州北镇益民村镇银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印谱,胡伟,李文礼,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印谱,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中,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伟,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北镇市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礼,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许广田,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宇,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立东,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印普因与被上诉人李文礼、胡伟、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锦州北镇益民村镇银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0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017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印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于开升审 判 员 方结平审 判 员 韩晓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范宇文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