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孙跃文与被执行人王永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跃文,王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孙跃文,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元宝区奶场村大盘道村民组021399,身份证号码210624196602277534。被执行人:王永杰,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古城村张家隈村民组040428,身份证号码21060419690509107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跃文与被执行人王永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永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藩审 判 员 :齐国峰代理审判员 :史春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