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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木顺与傅立保、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木顺,傅立保,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985号原告:杨木顺,男,1975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傅立保,男,1979年11月5曰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菜市街112号。法定代表人:潘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顺诉被告傅立保、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木顺撤回起诉。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杨木顺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