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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广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广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297号罪犯冯广进,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冀0403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广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晓兵、任志辉,刑罚执行机关代表邯郸监狱干警尹某、王某出庭履行职责,罪犯冯广进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309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冯广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驻邯郸监狱检察室减(假)意〔2017〕75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冯广进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广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二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家属于2017年7月7日代其缴纳罚金一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缴纳罚金单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冯广进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冯广进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广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疆审判员  达建华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