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10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汝州市一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梦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一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龚梦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539号原告:汝州市一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17608479J,地址汝州市北环路中段272号。法定代表人:吕向向,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龚梦凡,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一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梦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汝州市一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一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智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艳芳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