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郝全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全刚,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暂住山西省太原市。2008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1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于2015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全刚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全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郝全刚窜至太原市尖草坪区矿棉厂宿舍,化名”郝刚”冒充山西武警总队特战队的干部,骗取被害人闫某信任,以谈恋爱为由与闫某发生性关系,并以给闫某儿子王某1办理当兵、女儿王某2办理转学为由骗取闫某及王某现金共计135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郝全刚窜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北宫花园附近,化名”郝刚”冒充山西武警总队特战队的干部,骗取被害人赵某1信任,以谈恋爱为由与赵某1发生性关系,并以看病为由骗取赵某1现金1300元,所得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郝全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全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全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郝全刚窜至太原市尖草坪区矿棉厂宿舍,化名”郝刚”冒充山西武警总队特战队的干部,骗取被害人闫某信任,以谈恋爱为由与闫某发生性关系,并以给闫某儿子王某1办理当兵、女儿王某2办理转学为由骗取闫某及王某现金共计135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郝全刚窜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北宫花园附近,化名”郝刚”冒充山西武警总队特战队的干部,骗取被害人赵某1信任,以谈恋爱为由与赵某1发生性关系,并以看病为由骗取赵某1现金1300元,所得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被告人郝全刚于2017年6月14日在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太太路一工地内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尖草坪责任区刑警队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郝全刚的讯问笔录、交代材料、当庭供述,证实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其利用冒充军人的方式,在微信上认识被害人闫某、赵某1,谎称自己是山西武警总队特战队的干部,在与被害人见面时,其通过穿着从网上购买的、戴有肩章、胸标的武警军装以及聊部队里的事情、微信圈发部队的相关内容、让被害人看军官证照片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闫某、赵某1的信任,其先后骗取被害人闫某大约135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1大约1300元,并以谈恋爱为由与被害人闫某、赵某1多次发生性关系,其曾穿着军装与被害人闫某在照相馆一起照过相、与被害人赵某1一起去太原市儿童公园游玩的事实。2、被害人闫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其被一个冒充山西武警总队特战队队长、名叫”郝刚”的人以为其儿子办理当兵、为女儿办理转学为由骗取共计13500元,并以谈恋爱为由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及”郝刚”身穿军装与其及家人一起在尖草坪区解放北路北官花园对面的达富数码照相馆照了7张照片,这个名叫”郝刚”的人还在其家中留有三个胸章、一块手表;2017年1月26日10时10分在交通银行太原建北支行ATM机的一张取款录像截图中的人就是冒充军人骗其钱的”郝刚”的事实。3、被害人王某1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年底,其母亲闫某带着一名自称是太原市南内环武警总队名叫”郝刚”的军人来到家中,说是能帮其办理当兵,但需要找关系花钱交保证金,其一共给了”郝刚”两次钱,共计8000元到9000元,第一次是其从银行取了4000元现金,”郝刚”让其将钱通过太原市胜利街的交通银行自助存取款机上给一个叫赵某1的卡上转了过去,说这个卡是收保证金人的账户,第二次给的是现金,是4000元还是5000元,其记不清了,其不清楚其母亲给了”郝刚”多少钱;”郝刚”曾穿着军装与其全家合过影,”郝刚”让其看过手机中的军官证图片,但其没见过原件的事实。4、被害人赵某1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照片、交通银行卡交易短信,证实2016年5月9日,其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名叫”郝刚”自称是山西武警总队特战队队长的人,后”郝刚”以谈恋爱为由多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以看病为由骗取了其1300元;”郝刚”在其面前穿过五套军装,让其看过军官证和执勤证,曾穿着军装与其一同去过太原市儿童公园游玩;现”郝刚”在其家中留有一身西装样式的军装、一顶军帽、两块手表,还有一张和一个年轻男子的合影;其的一张交通银行卡现在还在”郝刚”那里,2017年1月26日”郝刚”告诉其他的战友要打一点钱过来,要用其的银行卡,其就同意了,其短信记录里显示这张银行卡于2017年1月26日9时51分存入4000元现金,于同日10时6分、7分从ATM机分两次将4000元取走的事实。5、证人常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母亲赵某1被一个自称是山西武警总队特战队队长、名叫”郝刚”的男子欺骗了,”郝刚”在其们面前穿过军装、以军人的身份骗取其全家的信任,并和其母亲处男女朋友经常夜宿在其家的事实。6、证人赵某2的询问笔录、收据、照片,证实其系达富数码照相馆工作人员,2017年2月5日早上9时许,有两男两女共四人来其照相馆照相,其中年纪较大的男子穿着军装,和年纪较大的女子看上去像夫妻,他们一共照了7张照片,其照相馆内的电脑里有照片存底,其能认出穿军装的男子的事实。7、证人杨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内容与证人赵某2证实内容一致的事实。8、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郝全刚依法在民警的带领下对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时所穿军装的放置地点,太原市小店区南坪头村特勤宿舍进行指认的事实。9、辨认笔录,证实在公安机关组织安排下,通过对不同照片的辨认,被害人闫某、王某1、赵某1均指认出照片中的郝全刚就是冒充军人骗取其钱财的”郝刚”;证人赵某2、杨某均指认出照片中的郝全刚就是身穿军装来其照相馆照相的人;证人常某指认出照片中的郝全刚就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郝刚”的事实。10、提取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人闫某的手机中提取出被害人闫某给”郝刚”的微信转账记录、”郝刚”的照片以及”郝刚”通过网上为被害人闫某儿子王某1制作的武术段位证书、中国跆拳道协会级位证书;在证人杨某的电脑中提取出被告人郝全刚同被害人闫某一起拍摄的照片的事实。1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郝全刚的太原市小店区南坪头村特勤宿舍处查获疑似军用长裤2条、疑似军用T恤3件、疑似军用短裤1条、疑似军用衬衣1件、疑似军用皮鞋1双、疑似军用作训鞋1双、疑似军用钱包1个、交通银行卡1张,对以上所查获的涉案赃物,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证实被害人闫某将被告人郝全刚留在其处的手表、胸章提交给公安机关,被害人赵某1将被告人郝全刚留在其处的疑似军用制服上衣1件、疑似军用作训服上衣1件、疑似军用作训裤1条、疑似军用长裤1条、疑似军用衬衣1件、疑似军用T恤2件、疑似军用大檐帽1个、疑似军用领带1条、疑似军用皮鞋1双、疑似军用袜子1双、疑似军用手表2块提交给公安机关的事实。13、调取证据通知书、交通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流水,证实交通银行卡号×××的户名为赵某1,2017年1月26日9时51分存入4000元,于当日10时6分、7分分两次取出4000元的事实。14、抓获经过、归案证明,证实2017年6月14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尖草坪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太太路一工地内将被告人郝全刚抓获的事实。1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省总队政治部保卫处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50部队政治部保卫科证明、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学校证明,证实武警山西省总队现役官兵无”郝刚”、”郝全刚”此人;”郝刚”非武警8650部队人员,其佩戴的胸标系伪造;王某2系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学校学生,一直在该校就读,未办理任何转学手续的事实。1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郝全刚样本经现场检测,甲基苯丙胺结果呈阴性,吗啡结果呈阴性的事实。1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2008)清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2013)祁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2013)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郝全刚在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08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1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于2015年9月6日刑满释放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全刚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全刚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郝全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全刚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郝全刚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郝全刚的认罪态度和累犯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全刚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郝全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800元,退赔被害人闫某人民币135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1300元。三、没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郝全刚用于作案使用的衣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菊霞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兆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