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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陆正贤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正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5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正贤,男,194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号。负责人:陈冬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陆正贤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泰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正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分营前的企业党委对陆正贤因年龄偏高作出退二线养老的决定,符合党和国家对老同志、老干部的政策规定,符合改革精神,并有企业党委的任免文件报上级党委备案。此文件是对陆正贤干部身份的最后确定,也是陆正贤干部身份的证明。分营后的中国移动泰州公司亦是按此办法执行。此后,中国移动泰州公司借改革之名,不顾原企业党委的文件规定,背离国家的法律法规,将陆正贤的干部身份取消,副科级岗位津贴扣除,档案工资也取消,严重侵犯了陆正贤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陆正贤要求中国移动泰州公司补发1999年7月至2004年12月调资的一级工资及退休前后的副科级岗位津贴计30万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中国移动泰州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劳动报酬,陆正贤与中国移动泰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无享受副科级待遇的约定。陆正贤的副科级待遇是在靖江邮电局工作期间明确,而中国移动泰州公司是由靖江邮电局分立而来,1999年中国移动泰州公司取消岗位津贴,系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内容,符合劳动用工改革的要求,并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移动泰州公司未申报陆正贤的岗位津贴的原因在于陆正贤在退休前未享受岗位津贴,而退休工资待遇与岗位津贴无关。中国移动泰州公司向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陆正贤退休手续时,陆正贤对于退休待遇问题并无异议,均已签字确认。陆正贤已经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了相应的工资、津贴待遇,陆正贤现对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正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继军审判员  罗有才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