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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封某诉唐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王某,唐某1,唐某2,唐某3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697号原告:封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某。被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唐某1,女,汉族。被告:唐某2,女。被告:唐某3,女。关于原告封清仁诉被告王某、唐某1、唐某2、唐某3等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波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