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欢与史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史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874号原告:王欢,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尚志镇双桥广场8号楼二单元4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世龙,尚志市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秀娟,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欢诉被告史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欢于2017年10月27日撤回对被告史秀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欢负担。审 判 长 王中华审 判 员 刘黎阳人民陪审员 马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