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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欢与史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史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874号原告:王欢,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尚志镇双桥广场8号楼二单元4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世龙,尚志市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秀娟,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欢诉被告史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欢于2017年10月27日撤回对被告史秀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欢负担。审 判 长  王中华审 判 员  刘黎阳人民陪审员  马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