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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靖昌与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昌,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989号原告:王靖昌,男,199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董庆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家申,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峰,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靖昌与被告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靖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靖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靖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王靖昌负担。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