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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刘玄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刘玄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1938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玄光,男,1954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娄星区李建军申请刘玄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娄仲调字(201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建军于2017-7-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娄仲调字(2015)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