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全淑云与高禹、青岛诺亚方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淑云,高禹,青岛诺亚方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796号原告:全淑云,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禹,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诺亚方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16号1号楼2单元102户。法定代表人:赵艳,该公司经理。原告全淑云与被告高禹、青岛诺亚方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方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淑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被告高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诺亚方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27877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被告承包了莱西市建筑总公司在莱西市体育馆建设的部分工程,从原告处购买材料,当时未付款,有其公司的业务员高禹签字的清单为凭,其后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现剩余货款27877元未支付。被告高禹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对其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诺亚方舟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高禹系被告诺亚方舟公司项目经理。2015年5月29日,原告全淑云与被告高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甲方诺亚方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全淑云,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合同总价款6万元整。该合同尾部甲方处由被告高禹签字捺印,乙方处由全淑云签字捺印,被告诺亚方舟公司未在合同中加盖公章。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实际购买材料总价款为57245.2元,已由被告诺亚方舟公司监事章根胜于2015年5月以现金支付29368元,尚余27877.2元未付。原告为此提交欠款材料明细表五张,载明供货金额共计57245.2元,该明细表由被告高禹签字,但无被告诺亚方舟公司盖章。庭审中,原告称购销合同未加盖公章系因合同是在工地现场签订,未携带公章,原告因被告高禹是被告诺亚方舟公司体育场工程项目经理而相信其有权代理,进而与其签订合同并由高禹在欠款明细表中签字确认。原告为此提供高禹工作证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欠款材料明细表、工作证等证明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和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高禹代理被告诺亚方舟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诺亚方舟公司承担;即便被告高禹无代理权,因其系被告诺亚方舟公司项目经理,原告亦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被告诺亚方舟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代理行为仍然有效。故,原告全淑云要求被告诺亚方舟公司给付货款2787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故该笔债务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17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高禹签订购销合同及在欠款明细表中签字的行为系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诺亚方舟公司承担,被告高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若被告高禹实际未取得代理权,被告诺亚方舟公司有权在承担付款责任后,依法就其损失向被告高禹进行追偿。被告诺亚方舟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诺亚方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全淑云货款27877元;二、被告青岛诺亚方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全淑云货款利息,该利息以27877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全淑云对被告高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子豪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封晓娜书 记 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