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恢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公司与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川区金川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德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仲��,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法定代表人:于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金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628927.05元(案件款2600521.83元,申请执行费28405.22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金昌���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