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庞勃与张百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勃,张百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818号原告:庞勃,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国喜,男,1980年11玥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百合,男,1980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勃与被告张百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勃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东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