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纪安、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纪安,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吴纪安,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被执行人: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阮华斌。被执行人: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地:贺州市。负责人:朱亮米。申请执行人吴纪安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两查”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天利恒有限公司、广西天利恒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