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杨绪学与李家涛、徐秀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绪学,李家涛,徐秀荣,李家峰,刘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杨绪学,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李家涛,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徐秀荣,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家峰,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刘树超,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杨绪学与李家涛、徐秀荣、李家峰、刘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家涛、徐秀荣、李家峰、刘树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均长期躲避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财产线索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