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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建设、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刘建设,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820号原告: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纬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被告:刘建设,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79号。法定代表人:赵胜利,总经理。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沁北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江政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建设、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苗 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