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天津万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锦泰中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万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锦泰中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衣振兴,王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万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森扬国际汽车城A401室。法定代表人:盛秀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锦泰中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6单元-756)。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衣振兴,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影,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开发区。上诉人天津万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锦泰中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衣振兴、王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万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津万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万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5570元,由上诉人天津万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增途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