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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盼想与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盼想,由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520号原告王盼想,女,1974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由国杰,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盼想诉被告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盼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由国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盼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盼想撤回对被告由国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盼想承担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桂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