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盼想与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盼想,由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520号原告王盼想,女,1974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由国杰,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盼想诉被告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盼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由国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盼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盼想撤回对被告由国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盼想承担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桂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