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李锦罗、陈荣等与吴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罗,陈荣,周婷,吴峥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7853号原告:李锦罗,女,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陈荣,男,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周婷,女,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继生,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峥嵘,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陈亚明诉被告吴峥嵘、蔡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陈亚明去世,由其法定继承人李锦罗、陈荣、周婷继承该债权,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因被告吴峥嵘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蔡莉莉的起诉。原告陈荣及原告李锦罗、陈荣、周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峥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锦罗、陈荣、周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三原告其向陈亚明的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陈亚明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7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陈亚明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陈亚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15日陈亚明去世,三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该债权,故诉至法院。被告吴峥嵘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李锦罗与被继承人陈亚明系夫妻关系,原告陈荣系被继承人陈亚明之子,原告周婷系被继承人陈亚明继女。陈亚明于2017年6月1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被告向陈亚明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因资金周转需要今借陈亚明人民币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正,借期暂定2个月,从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如有延期再行协商。2016年7月7日,陈亚明向被告账户内汇入12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故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陈述,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借条、上海农商银行客户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被继承人的汇款凭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约偿还借款。对利息,原告现主张的系逾期还款利息,其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峥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锦罗、陈荣、周婷借款120,000元;二、被告吴峥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锦罗、陈荣、周婷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2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吴峥嵘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铭审 判 员 蔡 珺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瑞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