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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许民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民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4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民泽,男,1992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民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害人死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3日以慈检刑变诉(2017)1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某、被告人许民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民泽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慈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慈甬路某号附近时,与同方向由冷某3驾驶,欧某乘坐的“华依达”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力驱动)发生碰撞,造成冷某3、欧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许民泽的呼吸酒精浓度为12l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许民泽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44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检验,被告人许民泽所驾驶车辆制动合格、转向正常;冷某3驾驶车辆制动不合格、转向正常、灯光装置不全。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许民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且未仔细观察路面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冷某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制动、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欧某无责任。同年7月26日,经法医鉴定,冷某3颅脑外伤、颅内出血,行手术清除颅脑内血肿及挫裂脑组织,鉴定时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伤势,属重伤一级。同年10月9日,冷某3因重伤不治死亡。同月13日,经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冷某1颅脑外伤术后并发肺部感染、呼吸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民泽陪同伤者至慈溪市人民医院,后在医院被民警查获。到案后,被告人许民泽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民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欧某的陈述、证人谭某、冷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驾驶证、驾驶证信息、行驶证、车辆信息、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件单、情况说明、赔偿凭证、处警经过及被告人许民泽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许民泽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民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民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赔偿被害人方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民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