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晓林、周园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林,周园清,苏秀梅,周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林,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周园清,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苏秀梅,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周园清之妻。被执行人:周文学,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林与被执行人周园清、苏秀梅、周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园清、苏秀梅、周文学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建国审判员 高秉一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