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梁山县顺达第二加油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梁山县顺达第二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供销路。法定代表人:邓世波,经理。被执行人:梁山县顺达第二加油站。住所地:梁山县韩岗镇韩岗村。负责人:袁传吉,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梁山县顺达第二加油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17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39500元,执行费500元汇至法院帐户。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9500元,并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8执1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英审判员 XX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平 搜索“”